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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物业公司纠纷案
来源:姚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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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月12日,乌鲁木齐昊元尚品某业主家房屋跑水,将居住于楼下的李某装修好的房屋浸泡,致使房屋屋顶乳胶漆脱落,木质地板被泡坏,造成损失33640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侵权人及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答辩认为李某房屋之所以遭受损失,是因为楼上用户的侵权行为所致,物业公司没有侵权,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裁定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

此案件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应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不当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3、造成了损害结果;4、不当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例,李某楼上用户家中跑水,致使李某房屋遭受侵害,不当行为是楼上用户家中跑水;楼上用户有过错,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跑水,有过错;因为跑水给李某家中造成了损失,因而既有损失结果,而且损失结果与不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综上,李某楼上的用户是侵权人,应当由楼上的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上述侵权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也包括上述四要件,只不过不当行为为二人共同实施。结合本案例,李某楼上用户家中跑水,致使李某房屋遭受侵害,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的不当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的基础,因此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将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该诉讼请求。但在今后的工作中,物业公司应该加强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免类似的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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