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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姚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量:1302
案件背景:
2017年1月7日,2月27日,A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两份关于EPS阻燃料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供应500吨阻燃料。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但B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供货300吨且所供原料并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在收集证据后,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在B公司向A公司供完吨阻燃材料后,双方同意解除所签订的购销合同,A公司撤诉。
案例分析:
此案件是简单的合同违约情形。《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谨慎的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若有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例,在A公司履行完付款义务后,B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同时其所履行的义务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案案情简单明了,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包括双方往来的收货单、出货单、货物托运协议、收据、发票以及银行汇票等,同时也要收集证明对方所供货物并不属于合同约定品牌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在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在今后如出现类似的案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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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成
  • 执业律所: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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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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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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